臺北城市科技大學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計畫
93.6.23 92學年度第2學期 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通過
98.1. 7 9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 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修正通過
壹、法令依據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校實驗室、實習工場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貳、目的
對於實驗室、實習工場之工作環境、機械設備及人員行為動作等,藉由經常性自動檢查的方式,預先發現不安全與不衛生之因素,提出改善建議並迅速控制與確實改進,以有效防止災害發生,保障人員安全與健康。
參、範圍
凡本校所屬各實驗室、實習工場安全衛生之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業檢點等應實施自動檢查之項目,皆屬本計畫之適用範圍。
肆、權責
由本校「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自動檢查執行小組」訂定自動檢查計畫,由單位主管負責督導所屬實驗室、實習工場依本計畫檢查項目確實執行。
伍、計畫內容
一、
伍、計畫內容
一、作業方式
(一)有關機械、設備每日作業前之檢點、各項作業之作業檢點、重點檢查與定期檢查等,其檢查對象、項目應依實際需要,由各實驗室、實習工場
負責人自行訂定適用之自動檢查表,呈報單位主管核可後實施。各項檢查紀錄應建檔管理並保存三年備查。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表應就下列事項記錄:
1.檢查年月日。
2.檢查方法。
3.檢查部分。
4.檢查結果。
5.實施檢查者之姓名。
6.依檢查結果應採取改善措施之內容。
(二)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自動檢查執行小組委員定期至各實驗室、實習工場查核,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令作為判定工作環境及人員行為是否合乎標準之依據,查核結果以評比方式呈現。
(三)發生不安全衛生狀況及行為處置要點
1.不安全衛生環境及設備方面
(1)在第一時間內能立即處理者,應立刻改善。
(2)不能立即改善者,應於明顯處標示危險警告,防止他人誤用、誤闖,並陳報有關單位協助與處理。
(3)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應即停止作業,疏散人員退避至安全處所,且需迅速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災害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