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城市科技大學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99.12.30 99年度第1次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103.6.4 102學年度第2學期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一、為防止本校所屬各實驗(習)室、實習工廠、研究室等工作場所之職業災害,保障教職員工之安全與健康,特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四條及規定,訂定臺北城市科技大學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以下簡稱本守則),相關人員應確實遵行 。
二、本守則之適用範圍包括本校各系科及學程所屬之實驗(習)室、實習工廠、研究室等相關場所。(以下簡稱適用場所)
三、本守則所稱適用之相關人員是指工作性質確需進出前後適用場所之受本校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指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之定義者。)
四、本守則所稱職業災害,係指前款適用場所中因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所引起之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第二章 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本校依各系科及學程所屬實驗(習)室、實習工廠、研究室等適用場所人員總數之規模及性質設置有如下環安中心組織 :
三、各級安全衛生職責:
(一) 環安中心主任之安全衛生職責 :
1、擬定本校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2、擬定本校安全衛生年度工作計劃。
3、推動及宣導各系科及學程安全衛生管理工作。
4、支援、協調各科安全衛生有關問題。
5、規劃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工作。
6、規劃安全衛生自動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工作。
7、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二) 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其職責:
1、擬定本校適用場所之防災計劃。
2、擬定本校適用場所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3、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4、推動實施安全衛生自動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工作。
5、適用場所內發生職業災害之調查、分析及辦理職業災害統計。
6、職業病預防工作。
(三) 各系科及學程主任之安全衛生職責:
1、指揮監督該各系科及學程安全衛生管理業務。
2、責成該各系科及學程安全衛生負責人辦理環安中心交付事項。
3、執行巡視、考核該各系科及學程安全衛生有關事項。
(四) 各系科及學程安全衛生負責人之安全衛生職責:
1、辦理環安中心交付事項。
2、督導該各系科及學程相關適用場所負責人執行安全衛生管理工作。
3、推動、宣導該各系科及學程有關安全衛生規定事項。
4、辦理該各系科及學程主任交付之安全衛生相關工作。
(五) 適用場所負責人之安全衛生職責:
1、負責辦理管轄範圍內一切安全衛生事項之實施。
2、督導於該場所內之人員遵守安全衛生守則及相關安全衛生法令規章之規定。
3、定期檢查、檢點該場所內之環境、機械、儀器、設備之安全衛生狀況並作成記錄,發現有潛在安全衛生問題立即向上呈報。
4、督導所屬人員經常整理、整頓工作環境,保持清潔衛生。
5、負責消除管轄範圍內之危險因素或提供安全衛生之建議。
6、實施工作安全分析,安全講解與工作安全教導。
7、視工作需要請購適當之安全衛生防護具,並督導所屬人員確實配戴。
8、該場所內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應即要該場所內人員停止作業、並退避至安全處所。
9、管制人員進出該場所。
10、事故發生時迅速向上呈報處理,並採取必要之急救與搶救 。
11、經常注意所屬人員之操作情形並糾正其不安全動作。
12、經常注意所屬人員之健康情形。
13、執行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六) 適用場所相關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
1、作業前確實檢點作業環境與設備,發生異常應立即調整或報告上級。
2、作業申隨時遵守安全作業標準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規定並隨時注意維護作業環境整潔。
3、依規定穿著或配戴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具。
4、接受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5、積極參加安全衛生活動,並提出建議。
6、接受定期健康檢查,並遵守檢查結果建議事項。
7、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法令規章及本校所頒訂之各種安全衛生規定。
8、工作場所嚴禁追逐、嬉戲、打情罵俏或惡作劇等行為。
9、嚴禁用手觸摸機器之轉動部分。
10、嚴禁從各種機具、設備上移除防護設備、標籤或標示。
11、機器未完全停止前,不得裝卸零件或材料。
12、勿使用不安全的工具及機械等設備。
13、熟悉意外傷害之急救方法與程序。
14、有任何安全、衛生上之問題,隨時請教主管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第三章 設備之維護與檢查
一、適用場所應有之基本安全衛生設施:
(一)溫度、濕度之控制:適用場所與其所屬儀器室內應保持適當之溫、濕度。
(二)通風之控制:適用場所應保持良好之通風,可防止空氣污染物(氣狀或粒狀)、熱、微生物在工作場所中蓄積而致發生中毒,火災或爆炸之危害。通常可採之通風方式有兩種 :
1、全面通風(又稱一般換氣或整體換氣):可分自然通風與機械通風種。
2、局部排氣。
(1)採自然通風方式時,應將室內對外開段之所 有開口均予打開。
(2)採機械通風方式時,應檢點排氣機、抽氣機、或抽排氣機並用系
統 之抽氣與排氣動作是否正常運作。
(3)採局部排氣裝置時,應檢點於開關啟動時,氣罩內之空氣驅動裝
置是否有抽氣之動作。
二、適用場所的安全衛生防護設備 :
(一) 一般性之防護設備 :
1、安全出口:出口最少應有兩處,門應能向外開,窗子確保能開殷。
2、足夠的採光與照明:保持良好採光照明並備有緊急備用電源。
3、濺撒處理裝置:緊急淋浴,與緊急洗眼設備之設置。
4、緊急聯絡系統:應有對外的電話設備,且須知消防隊及醫務室的聯絡電話號碼。
5、醫療急救設備:醫療箱、毯子、緊急救護器材之設置。
6、煙霧及毒氣警報器:偵知毒性或易爆性物質是否大量外洩。
7、消防滅火設備:滅火設備或滅火器應置於易見,易取之處。
8、廢棄物處理設備:應備有廢棄物收集桶或瓶罐,統一處理場處理。
9、使用人員之管制:設置使用者簽名制度,並應有嚴禁外人進入標示。
10、壓力容器之管理:鋼瓶應固定,且定期實施壓力與洩漏檢查。
11、電氣安全管理:電氣設備應接地以防漏電,造成人員感電。
12、升降機之管理:實施定期保養、檢查及人員管制。
(二) 個人安全衛生防護設備:
1、身體防護:要求穿戴實驗衣著,避免穿著干擾衣物作業。
2、臉部防護:有噴濺危險之操作,應著安全面罩等之防護物。
3、眼部防護:有毒物或刺激眼睛之物濺入危險之作業,應有防毒眼鏡、安全眼鏡等防護物。
4、手部防護:為防手部受酸、鹼之侵蝕而傷害,應備有防護手套、防毒手套、耐酸鹼手套,皮膚保養劑等防護裝備。
5、呼吸防護:為防刺激性或毒性氣體吸入危害,應依污染物種類選擇適當之呼吸防護具。
6、其他防護具:除前述外,視需要備置安全帶、救生索等緊急逃生設備。
(三) 防護設備維護與使用:對於提供之防護設備(防護具或器具),各系科及學程主任應督促所屬依下列規定事項辦理:
1、保持清潔、並予必要消毒。
2、經常檢查,保持其性能,不用時並妥予保存。
3、數量不足或有損壞,立即報告,予以補充。
4、防護器具應置於固定位置,不得任意移動。
5、員工有感染之虞時應個別使用專用防護具。
6、搬運有腐蝕物或有毒物品時,應適當使用手套、圍裙、安全帽、安全眼鏡;口罩或面罩等。
三、適用場所之儀器設備,應依本校訂定之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計劃確實實施自動檢查並作紀錄,各項檢查紀錄應保存三年,單位自存一份,一份送環安中心備查。
四、維護與檢查
(一) 各系科及學程主任應依照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有關規定,實施檢查、定期檢點、維護與保養。
(二)檢查方式區分為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等,由各系科及學程主任召集相關負責人研擬,並送本校環安中心備查,另有關各項檢查,應詳細紀錄與彙整備查。
(三)對列管之危險性機械、設備,必須依法辦理竣工(或使用前)檢查及定期檢查,檢查合格證公告並影印送環安中心備查。
第四章 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
一、一般安全守則
(一)確實遵守適用場所之工作守則與禁止警告標示事項。
(二)機器儀錶發生故障修理時或機器及動力裝備等遇異狀時須立即停機,並在電氣開關處懸掛警告牌及上鎖,始得檢查修理,以免失誤而造成意外。
(三)本校安全衛生設備工具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去效能,發現被拆或喪失效能時,應立即報告適用場所負責人。
(四)手工具應保持良好狀態,使用前應檢查有無鬆動或破損,使用後應放回工具存放處。若有鬆動或破損時不得使用,以確保安全。
(五)各適用場所應指派人員負責開閉門窗及電氣總開關,下班後尤須注意將門窗關閉,熄滅燈火。
(六)機械或材料上面不可任意放置工具,並隨時保持使用之機械設備與工具整潔。
(七)機械設備的防護裝置,必須使用,不得任意拆除或取下不用。
(八)工作人員對於其所執行的工作,應熟知其安全要項,以免危害發生。
(九)工作中之材料及半製品,勿堆放於通路、安全門、安全梯及各門口影響通行。
(十)在工作中所產生之廢料、廢品以及垃圾或其他雜物,應分別放置於指定地點。
(十一)非經適用場所負責人許可,不准在各工作場所使用火種。
(十二)發生火災時各適用場所負責人應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防止災害擴大。
(十三)工作時,配戴個人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具,並選擇安全的標準工作方法。
(十四)工作場所內所有毒性與腐蝕性之原料及廢棄物不得隨意放置,應貯置於規定之處所,非經適用場所負責人許可,不得搬動。
二、一般衛生守則
(一)工作時應穿工作服與工作鞋,禁穿拖鞋或赤膊、赤腳工作。
(二)作業時間內換氣設備應連續保持運轉,不得關閉。
(三)物件堆放勿阻礙門窗的空氣流通。
(四)窗面及照明器具之透光部份均須保持清潔勿使掩蔽。
(五)工作場所內裝設的照明設備,不得隨意破壞,遇有損壞應立刻報修。
(六)工作場所平日保持乾淨,並定期進行環境清掃工作。
(七)飲水處與盛水器應保持清潔,盛水器並須加蓋。
(八)使用化學物質時,應先詳讀物質安全資料表後始得操作。
(九)實驗室內禁止飲食。
(十)實驗場所冰箱僅得放置實驗用品。
三、個人安全衛生守則
(一)如發現不安全的情況,應報告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並促請改善。
(二)如發現有職業災害或事故應向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報告所有傷害事故。
(三)應遵守各項作業之安全工作方法從事工作。
(四)應配合本校相關規定參加安全衛生活動與訓練。
(五)應協助新進工作人員瞭解安全工作方法。
(六)應支持本校之安全計畫,執行各項安全衛生工作。
(七)應保持工作場所整潔,使用適當機械防護裝置與個人防護具。
(八)設備、儀器使用前,應詳讀操作手冊,並按正常程序操作,不使用之儀器設備應依規定停機或關閉。
(九)熟悉適用場所附近滅火器、急救箱位置及使用方法。
四、防火及防爆安全守則
(一)各工作場所應依其潛在火災之類型與危險程度配置適當適量滅火器。
(二)消防設備應定期保養,每位員工必須熟知各種消防設備之位置與熟練使用各類消防設備,以便災害發生時能及時搶救。
(三)機械設備,應切實檢查、妥善保養,以免發生過熱走火等事故。
(四)易燃廢棄物,如廢油布、廢紙等應丟入有蓋之鐵桶內。
(五)易燃、易爆及危險物品,應隔離儲存於指定場所。
(六)凡屬禁止煙火地區,應恪守嚴禁煙火之規定。
(七)安全門、安全梯及電梯間,應保持暢通,同時其通道上,不可放置物品。
(八)易燃品應以安全之容器貯存,其貯存場所應充份通風換氣、嚴禁煙火,且所有的燈源、電氣設備應為防爆型,或隔離貯存。
(九)易引起火災、爆炸危險之場所,應有適當之嚴禁煙火與禁止閒人進入之標示,作業場所不得使用明火。
五、電氣安全守則
(一)電器工作人員在修理電氣設備中切斷之開關必須懸掛明顯之標示牌,且由適用場所負責人派人監視或上鎖,除電器工作人員外,禁止將該標示牌取下,以免發生意外。
(二)禁止在電線上接裝過多之電氣器具,以免造成過量負荷而發生火災。
(三)使用與電路無關之任何物件,禁止懸掛或放置於電線或電氣器具上。
(四)禁止使用規格不明之工業用電氣器具。
(五)電氣器材之裝設與保養(包括修理、換保險絲等)非領有電匠執照或極具經驗之電氣工作人員外不得擔任。
(六)為調整電動機械而停電,在電源開關切斷後,須掛牌標示,並儘可能加鎖。
(七)於拔卸電氣插頭時,應拉插頭處。
(八)不得以濕手或濕操作棒操作開關。
(九)非職權範圍,不得擅自操作各項電氣設備。
(十)如遇電氣設備或電路著火,從事滅火之人員須用不導電滅火設備。
(十一)遇停電時,適用場所負責人應指派人員關閉機器之電氣開關。
(十二)如發現電線之被覆有破裂時,應立即通知維護人員更換新品,以免發生災害。
(十三)電氣機械運轉中,如發現有不正常情形時,應立即報告適用場所負責人,但如時間上不允許,應先切斷電源,切勿驚惶逃避,以免災害擴大。
(十四)所有電氣設備外殼接地線,禁止任意拆掉。
(十五)依規定需加裝漏電斷路器之電氣線路,禁止任意將該漏電斷路器拆除或短接。
六、電腦作業安全守則
(一)檢查電力供應是否符合規定,插頭與插座是否密貼牢固,電源或傳輸纜線是否有破損、斷(掉)落、設備是否有潮濕等現象,以防漏電、感電事故發生。
(二)檢查主機及週邊設備的擺置是否穩當,承載設備是否牢靠堪用。
(三)經常擦拭終端機螢幕與護目裝置(護鏡或護目網)上之灰塵及手印,以保持清潔。
(四)檢查終端機功能,如鍵盤上的按鍵是否輕觸即可使螢幕上有字顯示,螢幕畫面是否穩定,有無飄動的現象,亮度與對比是否適當,如螢幕有老化或影像顯像不良者,應即更換或送修。
(五)調整桌椅及螢幕之高度和角度,使眼睛略高於螢幕上緣,且保持45公分至72公分距離,不可太近或太遠,桌、椅、鍵盤高度應配合個人工作,調整至適當之高度。
(六)於可能範圍內,調整螢幕的方向,使幕前反光現象減至最低,幕後方向應與其他工作人員保持適當安全距離。
(七)每工作2小時至少須有15分鐘適當的休息。
(八)操作中,如發現有異味、冒煙、運轉不順等現象時,應立即關掉電源,並報請維修部門檢修。
七、物料貯存與搬運安全守則
(一)物料之堆放應以繩索、護網、擋樁或採其它必要的措施,防止倒塌墜落。
(二)堆放時不得超過地面最大安全負荷及最高限度。不得阻礙通道、出入口、照明、電氣開關,或防礙急救、消防設備之取用。
(三)不得妨礙機械設備之操作。
(四)不得依靠牆壁或結構支柱堆放。
(五)不得在卸貨區放置物品。
(六)堆放、貯存化學品的容器(含空瓶)應確實加蓋。
(七)具反應性的兩種化學品不得貯存於同一處所。
(八)危害性化學品貯存場所應保持良好的通風。
(九)物料之貯存場所應保持整潔、空氣流通。
(十)四十公斤以上物品,應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五百公斤以上物品應以機動車輛或機械搬運。
(十一)搬運強酸、強鹼的車輛或工具應有防腐蝕的措施,並穿戴適當之防護裝備。
(十二)兩人以上合力搬長形重物時,應面朝同一方向,並由經驗多者在後方指揮。
(十三)搬起或放下物品時應儘量挺直腰部,以腿部使力,以免傷及腰、背。
(十四)放下重物時應注意腳及手掌的位置,避免被壓傷。
(十五)吊起重物或長件物體時,應用導向索控制方向,以防止在空中擺動。
(十六)以任何材質的繩索綑綁物體進行吊掛、起重時,為防止被尖角割斷,重物墜落傷人,應於尖角處加襯墊保護之。
(十七)用吊索吊起圓柱體或表面較光滑之物體時,其吊索至少繞經被吊物兩圈以上,以免滑落。
(十八)搬運鐵管、木材、梯子等長形物件時,前端應稍微朝上,以免行進時撞及地面,在轉彎時應注意控制轉動方向,切勿觸及電線或撞擊他人。
(十九)使用手推車應向前推動,不可拉車後退。
(二十)手推車下坡時,車應在人的前方,上坡時車應在人的後方。
(二十一)搬運危險品時應捆綁牢固。
八、高壓氣體容器安全衛生守則
(一)高壓氣體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使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確知容器之用途無誤者,方得使用。
2、容器外表顏色與標示,不得擅自變更或擦掉。
3、容器使用時應加以固定。
(二)高壓氣體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搬運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溫度保持在攝氏40度以下。
2、移動時儘量使用專用手推車等,務求安穩直立。
3、以手移動容器,應確知護蓋旋緊後,方直立移動。
4、容器搬動不得粗莽或使之撞擊。
(三)高壓氣體之貯存,應注意下列事項:
1、貯存場所應有適當之警戒標示,禁止煙火接近。
2、貯存周圍2公尺內不得放置有煙火及著火性、引火性物品。
3、盛裝容器和空容器應分區放置。
4、可燃性氣體、有毒性氣體及氧氣之鋼瓶,應分開貯存。
5、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
6、貯存處應考慮於緊急時便於搬出。
7、貯存處附近,不得任意放置其他物品。
九、有機溶劑及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安全衛生守則
(一)有機溶劑使用前應檢視通風設備是否良好。
(二)有機溶劑之容器不論是否使用中,都應隨手蓋緊。
(三)實驗、試驗及實習場所只存放當日作業所需使用之有機溶劑量,其餘應儲放於規定位置。
(四)應在上風位置工作,以避免吸入有機溶劑蒸氣。
(五)貯存有機溶劑之空容器應加蓋密閉或置於室外;有機溶劑污染之抹布等廢棄物應置於有蓋之密封容器內,禁止任意棄置。
(六)有機溶劑作業中應穿戴適當之手套、護目鏡等防護器具,以避免皮膚直接接觸。
(七)離開有機溶劑作業場所前,應確實將手部清洗乾淨。
(八)有機溶劑作業中突感身體不適,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報知適用場所負責人。
(九)作業時應使用局部排氣裝置,並戴用正確之呼吸防護具、防護衣著、防護手套及塗敷劑等。
第五章 教育與訓練
一、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本守則適用範圍內之相關人員對於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二、新雇人員或在職員工變更工作前,應接受適於各該工作所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對擔任安全衛生人員者,應使其接受安全衛生人員訓練。
四、對擔任危險性機械設備之操作人員,應使其接受危險性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安全訓練。
五、對擔任適用場所之急救人員,應使其接受急救人員訓練。
六、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應使其接受主管人員安全衛生教育。
七、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訓練規則之規定:本守則適用範圍內之適用員工有定期接受下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之義務: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規概要 。
(二)勞工安全衛生概念及適用場所安全衛生規定。
(三)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檢點事項。
(四)標準作業程序。
(五)緊急事故處理或避難事項(含災害實例介紹及演練。)
(六)作業中應注意事項及危害預防方法 。
(七)消防及急救常識及演練 。
(八)其他必要事項 。
第六章 急救與搶救
一、適用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時,相關人員應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措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記錄。
二、救護人員任務編組:
(一) 醫護室醫護人員:負責事故現場傷患救助與救護指揮工作。
(二)消防人員:搶救與協助事故現場之人員逃生與疏散
(三)事故單位:事故主管單位負責指揮事故搶救,其他人員分工擔任搶救與傷患救護工作。
(四)安全衛生人員:指導事故搶救、傷患救護及防護具、救生器具調派供應,並輔導使用。
(五)其他支援救護人員:適時提供適切支援。
三、各單位應派適當人員接受急救人員訓練,以利辦理傷患救護事宜。
四、適用場所內擔任急救人員者,除醫護人員外,應使其受急救人員訓練。
五、事故發生時,應即時救助傷患,救護人員須訓速趕至現場執行任務。
六、火災或有毒物質洩漏或有洩漏之虞時,搶救人員須著適當防護具,並備測定器,以利隨時偵測用
七、救護人員在沒有任何適當防護裝備下不得冒然進入救人。
八、傷患救護程序:
(一) 事故發生時,人員受傷時,事故單位應即派部份人員搶救傷患,脫離危險地區,移至安全地帶,由急救人員以急救技術,充分利用急救器材,進行施救。
(二)救護車或醫護人員未達前,急救人員應繼續施救,不得離開傷患。
(三)未指派救護工作之人員,若有必要應加入事故搶救。
(四)醫務室應設置必要之醫療衛生設備和急救藥品、器材 。
(五)環安中心得視需要建議醫務室增添急救藥品與器材 。
第七章 防護設備之準備、維護與使用
個人安全防護具視操作性質中危害狀況興種類之不同而選定,應分發各適用
場所中人員使用,並指定專人保管與維護。
第八章 事故通報與報告
一、事故現場之自動火災警報系統或氣體偵測警報系統發生警報時,現場人員先經確認後,應立即採取行動,並向連絡中心報告,必要時撥119火警電話通報消防人員。
二、連絡中心應利用緊急廣播系統,緊急廣播,通告人員立即撤離,並通知有關人員執行消防搶救。
三、事故時之緊急應變處理程序如下 :
(一)事故的發現與確認 。
(二)操作緊急應變措施 。
(三)事故之廣播 。
(四)消防或急救、搶救之佈署 。
(五)成立救護站 。
(六)指揮中心開始運作 。
四、事故之報告與廣播應力求簡短、清楚、內容如下:
(一)發生何事故。
(二)發生的地點。
(三)發生的時間。
(四)罹災情形。
(五)現在之情況如何。
五、發生下列重大職業災害時,應在八小時內向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報備:
(一)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發生災害之罹難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三)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之洩漏,發生一人以上罹災勞工須住院治療者。
六、遇有重大職業災害發生時,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任何人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第九章 附則
一、本守則未訂定之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守則經由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通過,經校長核定,報勞工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