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城市科技大學_職業災害防止計畫

臺北城市科技大學職業災害防止計畫

94.05.01  93學年度第二次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99.12.30  99年度第一次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修正通過

103.06.04 102學年度第二學期環境安全衛生委員修正通過

 一、前言

  職業災害之防止需要校園各環節的努力,方能達到最大的成效。為保障進出學校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等相關人員安全、健康並防止職業災害發生,依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訂定臺北城市科技大學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防止類似職業災害再度發生。而本校之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試驗工場及電腦教室以下簡稱適用場所。

二、範圍

本校各系所(學程)所屬之適用場所。

三、安全衛生組織

民國87年成立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辦理安全衛生教育之宣導與推動;實驗室及實習場所等相關規劃及督導;職業災害防制、安全衛生計畫之規劃、建議及督導或執行。各系所(學程)、單位為本項業務執行及推動單位,任何牽涉勞工安全衛生工作事宜之事項,均應接受環安中心之督導。

擁有適用場所之系所(學程)應設置安全衛生相關小組,單位主管為該小組召集人,並訂定環境與安全衛生業務管理作業相關要點或辦法以推動本計畫。各適用場所應選派乙員負責該場所勞工安全衛生之事務,各單位主管負監督之責。

四、實施策略與方法

擁有適用場所之系所(學程)設置之安全衛生相關小組,應訂定適合需求之環境安全衛生業務管理作業相關要點或辦法以推動本計畫。另藉由層級分工,來確保計畫成效。各級環境與安全衛生職責如下:

()學院對環境安全衛生業務之職責:督導該院所屬有關單位執行環境安全衛生業務。                

() 系所(學程)對環境安全衛生職責:

1.指揮、監督系所(學程)環境安全衛生管理事務。

2.遴派並責成系所(學程)安全衛生負責人員辦理環境安全衛生事項。

3.審定所轄適用場所研提之工作守則與自動檢查計畫。

4.每年訂定有關環境與安全衛生工作計畫,於年度結束前檢討工作成效,並確實依檢討結果執行改善。               

()適用場所負責人之職責:

1.擬定並執行該適用場所安全衛生之工作守則、自動檢查計畫。

2.實施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事項及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為確實達到達到分層負責之功能,確實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工作,環境暨安全衛生中心應要求各級主管指揮、監督、管理所屬員工實施安全衛生管理,辦理職災統計向環安中心匯報,執行工作安全分析,訂定標準作業程序、管理規章,工作守則、自動檢查、教育訓練等各項安全衛生工作,並於每學期結束時檢討工作成效。               

五、實施安全衛生管理

()職災調查統計

    實驗室、實習工場如發生職業災害,應即採取必要急救、搶救等措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填具「臺北城市科技大學職業災害處理單」(附件一)作成報備紀錄。如發生(1)死亡災害者;(2)罹災人數三人以上者;(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係指氨、氯、氰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洩漏,發生員工罹災需住院治療一人以上之災害),應於八小時內向勞動檢查機構報告,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學校應按月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統計,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各單位若有職業災害發生,應立即將傷亡人員之資料,通知各單位安全衛生管理員及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該員接獲通知後,應立即至現場實施職業災害統計調查並填寫職業災害調查報告。

()工作安全分析

     適用場所使用的危險物、有害物及機械、設備,均存有潛在的不安全性或危害性。為預防危害之發生,各單位應確實察明這些潛在的不安全性或危害性,並做安全分析及建議操作方法或處置方式。

()標準作業程序

    各適用場所應對各項作業訂定適宜之標準作業程序,諸如:化學藥品之管理及操作、機械設備之操作及檢查維護、各種緊急狀況之應變等等,供場所內人員遵循,以避免因作業不當而引起之災害。

()工作守則

    各適用場所應針對該場所特性研訂適宜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內容至少應包括:人員權責、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安全防護設備、危害避免、緊急處等。

()自動檢查

    各適用場所應確實執行機械、設備、設施使用前後之檢查及保養。對於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應實施自動檢查之設備及其作業,應依規定項目及頻率定實施自動檢查,並由各相關單位選派乙員綜理上述工作。對於缺點改善及有立即危險及重大危害事項,應陳請  該單位主管處理。

()教育訓練

    所有與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等相關之教職員工,應接受法定之一般性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具有法定合格證照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使用危害性化學物質之教職員工,需接受危害通識教育訓練和安全使用危害性化學物質之教育訓練及緊急應變演練。教育訓練由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規劃。

    學生在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等場所從事實驗或實習時,應由授課老師或場所負責人於課程開始時,對學生講授該場所之潛在危險、安全操作方法、標準作業程序、工作守則、防護設備等注意事項,並要求學生遵守。

六、醫療保健計畫

    新進人員一般體格檢查表,應由該員至公立醫療院所辦理體格檢查,並於報到時繳交至人事室存查。在職教職員工健康檢查,由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規劃,衛生保健組、事務組協助辦理。健康檢查結果紀錄分由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及衛生保健組保存。

七、承攬管理

    本校工程招商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勞工安全衛生法所定雇主之責任,本校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再承攬者亦同。本校應於事前告知承攬人有關其作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事前告知應以書面為之,或召開協商會議並作成紀錄。

     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本校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應採取下列措施:

 ()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法定之協議組織,應由原事業單位召集之,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協議下列事項:

1.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2.勞工作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管理規範。

3.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之實施及配合事項。

4.從事動火、高架、開挖、爆破、高壓電活線等危險作業管制。

5.對進入密閉空間、有害物質作業等作業環境之作業管制。

6.作業人員進場管制。

7.變更管理事項。

8.劃一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信號、工作場所標識()、有害物空容器放置、警報、緊急避難方法及訓練等事項。

9.使用打樁機、拔樁機、電動機械、電動器具、軌道裝置、乙炔熔裝置、電弧熔接裝置、換氣裝置及沉箱、架設通道、施工架、工作台等機械、設備或構造物時,應協調使用上之安全措施。

10.其他認有必要之協調事項。

()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巡視。

()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八、附則

    本計畫經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通過,由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