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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
法源依據 一、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事業單位達一定規模以上或有第15條第1項所定之工作場所者,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二、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5條本法第23條第2項所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事業單位依其規模、性質,建立包括安全衛生政策、組織設計、規劃與實施、評估及改善措施之系統化管理體制。 推展目的 一、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ISO 45001),為國際公認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評估標準,係要求組織建立一個健康和安全的工作環境。 二、因應各主管機關推行各項評鑑認證及國內相關法規職安法增修訂,及保障本校實驗室教職員工生之作業安全,建立本校各類型實驗室安全品質、提昇職安衛管理水準及永續經營,並與國際接軌。 評估方式: (一)危害辨識與風險評估受訓。 (二)現場查核危害改善。 (三)內部稽核。 計畫內容:採PDCA模式 (一)實驗場所現場危害辨識與風險評估。 (二)提供降低風險方式、措施與策略。 (三) 改善結果追蹤與探討。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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