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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清單

肺結核防治

認識結核病及結核病防治
 

一、認識結核病

1、 病原

結核桿菌(tubercle bacilli)學名Mycobacterium tuberculosis,是一種細長、略帶彎曲而成桿狀的細菌,

在培養基中則是近乎球形的的短桿狀或長鏈狀,長約 1-10μ寬約 0.2-0.6μ。不易染色,一旦染上色,不易被強酸脫色

,故又稱耐酸菌(acid-fast bacilli),分裂速度很慢,大約 20 小時分裂一次。結核桿菌不具鞭毛、也不會移動,

是一種好氧性的抗酸性細菌。目前尚無研究指出其會製造內毒素或外毒素,所以受到感染之後,不會立即產生反應。

其細胞壁含有許多脂質和蛋白質,對外界抵抗力甚強,在陰暗處痰液內的結核菌可以生存 6-8 個月不死。

侵入人體後可引發宿主產生遲發型過敏反應(delayed-type hypersensitivity, DTH)及引發乾酪性壞死(caseous necrosis)。

2、 經由空氣傳染

結核病之傳染媒介為空氣中的飛沫,當一個傳染性肺結核病患在吐痰、咳嗽、打噴嚏、或說話時,

含有結核菌的痰液有機會變成細小的飛沫漂浮到空氣中,飛沫的中心是結核菌,周圍是痰液,

當痰液逐漸蒸發,飛沫直徑小到10μ以下時便可經由呼吸道進入正常人的肺泡,造成感染。結核桿菌除了侵犯肺部組織

,也侵犯人體其他組織,特別是含氧量較豐富的器官如腎臟、腦膜及兒童的骨骼組織等。

3、 感染

結核菌進入體內後經過約 4-6 週的結核菌繁殖、宿主細胞型免疫反應激發、結核菌受到宿主免疫控制等感染過程後

,初發病灶通常自然好轉,並不立即發病,然而此時結核菌並未消滅,少數結核菌仍潛伏在體內伺機發病。

4、 發病

經過初次感染之後,結核菌素皮膚試驗(tuberculin skin test)呈陽性反應;初感染之後,

一般人終其一生體內結核菌再度活化而發病(reactivation)的機率約為 10%,其中約有一半是在感染後的前 5 年發病

,第 1 年的危險性最大,以後每年發病機會逐年遞減,但終生均有發病可能。如為HIV陽性者,

則每年結核病發病的危險性高達 7-10%(Selwyn, 1989)。

結核病好發在肺部,而全身各器官,如淋巴結、骨、腎、腦、皮膚、生殖器官....等,都會發病。

得了肺結核初期並不會有明顯症狀,疾病逐日加重而在數月後發展成具傳染性的肺結核,再傳染給別人。

肺結核病人若未接受治療,五年後約有一半的人會因而死亡,約有1/4仍在散播疾病,因此,

傳染性肺結核若未能及時診斷及時治療,將可持續數年甚至數十年在社區傳染結核菌。傳染性的肺結核病人平

均每年約可使 10-15 個人受到新的感染。


二、 結核病防治策略

防治結核病在於有效減少進而阻絕結核菌的傳染機會。

1、 已發病(Current disease)

–早期診斷、規則治癒:截斷傳染源

及早發現傳染性肺結核病人並經規則治療,儘快地停止結核菌的散播。

A. 發現病人-Case Finding

Ⅰ.接觸者檢查(Contact Tracing)

投石入池原則 (Stone-in-the-pond principle): 親密接觸者,次親密接觸者,經常接觸者,偶爾接觸者……

‧年齡小於3個月:若未接種卡介苗則直接接種卡介苗,若已接種卡介苗不作檢查。

‧年齡滿3個月、未滿12歲:結核菌素皮膚試驗,無卡介苗疤者反應硬結大於10mm、有卡介苗疤者反應硬結大於15mm均作胸部X光檢查。

‧年齡滿12歲:胸部X光檢查。

Ⅱ.主動篩檢(Active Case Finding)

以X光巡迴檢查車,作胸部X光小片或大片檢查,有疑似異常陰影者,作進一步驗痰及其他必要複查。

α 高危險群胸部X光篩檢

監獄、安養院、榮民之家、遊民收容所、護理之家等

β 一般巡迴胸部X光檢查

每年至各鄉鎮市區巡迴作X光小片檢查,以年逾 40 歲之成人,有呼吸道症狀者,及結核病人之接觸者為優先檢查對象。

γ 特定族群巡迴檢查

對於高發病地區(如山地鄉)、教職員(學童的密切接觸者)作胸部X光檢查,診斷為肺結核者立即給予適當的治療。

Ⅲ.因症就診(Passive Case Finding)

醫療院所診斷治療結核病,應在一週內填妥傳染病報告單向縣市政府衛生局報告。

符合以下臨床病例定義或實驗室診斷標準者(確定個案)或未符合而仍在試驗性治療者(疑似個案)均應辦理傳染病通報作業:

臨床病例定義: 與結核病相符合的臨床表現:如長期咳嗽、體重減輕或發燒等代表現在罹患疾病的症狀;經抗結核藥物治療,

胸部Ⅹ光或臨床症狀改善者。

實驗室診斷標準:從臨床檢體(如痰液等)分離出結核桿菌;或從臨床檢體(如痰液等)尚未或無法出分離出結核桿菌,

但可染出耐酸性桿菌;或組織切片顯示典型的結核病理病灶。

B.治療病人-Chemotherapy

治療的目的,要在最短的時間內將結核病治癒,以期早日消滅傳染源。治療的原則,在 (1)合併使用多種抗結核藥物、(2)這些藥物須規則服用、

(3)治療期間須夠長。

結核病人接受標準短程抗結核治療(Short Course Chemotherapy),只要按醫囑規則服藥6-9個月,即可治癒。不具抗藥性的傳染性

病人經標準抗結核藥物治療2週後,其傳染性即可有效降低。

具健保身分的病人,其治療費用由健保給付,列管之結核病個案至指定之醫療院所治療時,免繳部分負擔費用(包括門診及住院),由疾病

管制局編列預算直撥付中央健保局。

C.管理病人-Case Holding

每一經通報之結核個案均予列管,由居住地的衛生所公共衛生護士負責管理該病人直至完成治療(或改變診斷)為止,治療過程中透過包

括都治計畫(DOTS, Directly Observed Treatment, Short-Course) 的各種方法確保病人規則接受治療,同時須完成該病人接觸者的檢查

。每一列管病人均持有TB就診手冊,提供醫院間、醫師間和公衛護士間的溝通途徑,使病人獲得到連貫一致的照護。

2、曾受結核感染尚未發病(Infected, no disease)

–預防性治療(結核感染的治療)Preventive chemotherapy (Treatment of latent tuberculosis infection)

A.符合以下四條件者建議投予6-12個月(平均9個月)的INH預防性治療:

Ⅰ.6 歲以下兒童。

Ⅱ.曾與無INH抗藥性証據的傳染性結核病人密切接觸。

Ⅲ.結核菌素皮膚試驗反應陽性(PPD RT23+Tween80 2TU/0.1ml Mantoux test 72小時後反應硬結:10mm)。

Ⅳ.無臨床結核病証據。。

B.愛滋病患,建議依個案考量,給予6至12個月INH或3個月INH及Rifampicin的預防治療。

3、 未曾受到感染(Not infected)

–增強免疫力、避免受到感染

A.卡介苗接種:

Ⅰ.新生兒: 出生體重2500克以上之健康嬰兒,出生24小時後在醫院接種。

Ⅱ.嬰幼兒:新生兒未接種卡介苗者,可在衛生所接種。

Ⅲ.國小入學兒童: 沒有卡介苗疤者,先予結核菌素皮膚試驗,若試驗陰性,則給予初次卡介苗接種。

B.非特異性防護:

注意生活環境品質、以及營養健康狀況,維持良好的免疫力。
 

                                                                                               本資料來源:衛生署疾病管制局